《Milk 誌》抄襲博客也罷了,施展「死雞撐飯蓋」的絕活,非但小城博客嘆為觀止,早晚揚威海外。
傳統媒體抄襲博客,不是新鮮事。《蘋果日報》副刊也曾剽竊公爵博文,抗議無效。
公爵提起,《蘋果》網聞版也有抄博之嫌,有說,《蘋果》係 Fair Use,「咬佢唔入」。我沒讀過知識產權法律,倒有興趣做點功課,畢竟《石頭記》也不過亂抄一通,未雨綢繆才是王道。
查實 Fair Use 係美國版權法概念,香港媒體抄香港博客,美國法律不管用。香港法律上承英倫傳統,也有類似的概念:Fair Dealing,公平處理。據香港《版權條例》第39條,或為批評評論、或為報導時事,公平處理,備確認聲明,不屬侵權。
美國 Fair Use 案例多,難以理出頭緒,公平這回事,說不清。香港 Fair Dealing 的案例更是少得可憐(近例見上訴庭判詞:Konami v Info Power),沒有先例可援,《蘋果》網聞算不算抄博,沒有人說得準。
《Milk 誌》抄博、公爵被盜,卻是另一回事。非為評論報導,沒有出處說明,徹頭徹尾是剽竊侵權,Fair Dealing 概念不相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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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曰,對付無賴編輯,講多無謂,花八百個大洋出封律師信可也。據說,此舉成功逼使編輯乖乖付稿費!
律師信,說得雅一點是先禮後兵,實情類似兩幫蠱惑仔大叫「咩呀!咩呀!」不中用的。編輯之所以付稿費,多半不是因為律師信,而是擔心專欄作家信後出傳票,傳票是公開文件,給銀行債主知道雜誌社連稿費也付不起,隨時落雨收遮。
版權爭議,事非曲直一時三刻說不清,正式「打過先知」也。要是《蘋果》收到博客的八百大洋律師信,多半睬你都傻。除非博客展示財力周旋到底,區區律師信算甚麼東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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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紙荒唐言,信者傻逼。
大概他們信奉"天下文章一大抄"的金科玉律吧。
Posted by: 小張 | June 21, 2007 at 07:48 PM
有人夠膽可以話“唔俾blogger將雜誌篇稿抄左之後自己吹晒水調轉槍頭吹人地咩”
真係吹漲
Posted by: 小奧 | June 22, 2007 at 06:20 PM
小奧,那位「上一代香港人」的留言,似曾相識。容我 change the subject completely。
陸肆十八週年前夕,咱們的全國人大代表、立法會議員「路遙知」發表了重要講話:對捌玖年那場政治風波,得弄清事實,理性分析,不能盡信坊間謠言。
科學發展觀得很!
只是「路遙知」大代沒有說明,黨埋葬歷史檔案,黨絕口不提往事,我除了相信「野史」,有別的選擇嗎﹖
那位「上一代香港人」跟「路遙知」同樣愛說風涼話!博客 overwhelming 的證據,他就是不管,他是何其中立超然,他要教育「下一代香港人」兼聽則明。
我想兼聽,但奶週有話說嗎﹖
Posted by: 石頭記 | June 23, 2007 at 12:29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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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 by: flykpwjz zgovf | February 27, 2009 at 08:33 PM